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凭据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海南经济特区路路游览客运治理若干划定〉的决定》建改 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18号
《海南经济特区路路游览客运治理若干划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日订正通过,现予颁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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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海南全域游览发展的必要,守护路路游览客运市场秩序,提高路路游览客运服务质量,保险路路游览客运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推进路路游览客运事业的健全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路运输条例》蹬仔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经济特区现实,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路路游览客运,是指以运送进行旅杏注度假、休嫌注商务、通勤等活动的搭客为主张,由经营者提供游览客运车辆和驾驶劳务,依照约定的肇始地、主张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功夫计费并支付用度的路路包车客运方式,蕴含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游览客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路路游览客运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掌管具体执行路路游览客运治理工作。 游览、公安、发展鼎新、市场监督治理、应急治理蹬仔关部门该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路路游览客运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假造全省路路游览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 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定期向社会颁布本经济特区内的路路游览客运运力投放、重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五条 路路游览客运治理遵循平正、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安全的准则,守护优良的市场秩序。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依法经营、恳切守信、平正竞争。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关闭或者垄断路路游览客运市场。 第六条 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该当解决商事登记,获得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的车辆该当获得营运证。 申请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的,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ㄒ唬┥昵肴烁玫庇涤衅笠捣ㄈ俗矢; 。ǘ)有与其经交易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 车辆类型等级该当达到营运客陈粪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尺度划定的中级以上,其中高一级以上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八年,中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六年; 2. 车辆技术等级该当达到路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尺度划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型的燃料亏损量限值该当切合营运客车燃料亏损量限值及丈量步骤尺度的有关划定; 4. 车辆设施该当切合游览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尺度的有关划定; 5. 客运车辆数量在三十辆以上且客位三百个以上。 。ㄈ┯杏肫渚婺O嗍视Φ耐3党〉睾凸潭ò旃∷; 。ㄋ模┯星泻匣ǖ拇邮侣仿酚卫揽驮司闹卫砣嗽焙图菔辉; 。ㄎ澹┯薪∪陌踩霾卫碓於。 经核准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该当具备本条第二款划定的前提,并在许可的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激励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尝试规;⒓蓟⑼缁⑵放苹。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划分阶段、分步骤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第八条 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的,该当向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宣告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在本经济特区领域内经营,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本划定执行前依法获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客运经营者,能够向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经审核切合本划定第六条的,该当为其换发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能够在原核如期限内涵本经济特区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 第九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期限为六年到八年。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在作前途路游览客运经营许可时,该当凭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成明显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必要一连经营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沉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不容未获得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观光社、其他单元或者幼我(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获得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租用车辆。 第十一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在路路游览客运经营期限内,该当占有路路游览客运车辆所有权,不容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不容让渡、变相让渡或者出租、出借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向搭客提供陆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路路游览客运经营。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必要暂停、终止经营的,该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暂停经营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在十日内将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经核准终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在获得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陆续六个月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路路游览客运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 第十三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依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ㄒ唬┒钥驮顺盗竞图菔辉苯型骋恢卫砗偷鞫; 。ǘ)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统一进行出入治理和成本核算,依法缴纳税费; 。ㄈ┮婪ㄓ胨复右等嗽鼻┒ɡ投贤,为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未经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员不得私下提供路路游览运输服务。 第十四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是本单元安全出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该当依法加强安全治理,遵守以下安全治理划定: 。ㄒ唬┟缆踩霾疤,健全和落实安全出产责任造,设置安全出产治理机构或者建设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 。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出产教育、培训和查核,未经安全出产教育和培训查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ㄈ┮婪ǘ钥驮顺盗尽⒓菔辉薄⒃擞痰冉邪踩患排查,实时解除安全隐患; 。ㄋ模┘忧坑顺盗臼鼗ぁ⒓际跚榭霾槌⒍ㄆ诩觳獾劝踩槌,确保车辆切合机动车国度安全技术尺度。未经安全查抄或者安全查抄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 。ㄎ澹┮勒沼泄鼗ɑ惚仿酚卫揽驮吮渎仪榭。 第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ㄒ唬┪抻行У幕导菔恢せ蛘叽右底矢裰ぜ的; 。ǘ)运输服务诚信查核不合格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 。ㄈ┤昴谟谐链笠陨辖煌ㄔ鹑伪渎壹吐嫉; 。ㄋ模┤昴谟幸桓黾欠种芷诮煌ㄎシ锹分的; 。ㄎ澹┪场⒆⑸涠酒坊蛘叻用依赖性心妙药品成瘾尚未齐全戒除的; 。┧痉晒婊ㄆ渌坏眉菔豢驮顺盗镜那榫。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发现已聘用的驾驶员拥有前款划定情景的,该当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沉的,该当依法予以开除。 国度对驾驶员从事游览客运经营有更严格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六条 路路游览客运驾驶员在执走运输工作前该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查抄,不容车辆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路路交通安全司法律规的有关划定。 驾驶员该当向搭客奉告乘车的安全当苦衷项。向导该当共同驾驶员进行安全查抄,领导搭客做好系安全带等安全防备工作。 产生危及搭客人身安全的情景时,驾驶员该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当即汇报危险产生地路路运输治理机构和所属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并能够要求承租人、向导和搭客共同处置,预防人员或者客运车辆受损失。产生人身伤亡等安全变乱的,驾驶员、向导或者搭客该当当即报警,并向所属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和有关部门汇报,采取应急措施,共同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第十七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为搭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激励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共同成立路路游览客运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招架交通变乱风险的能力。 第十八条 路路游览客运价值尝试市场调节价。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凭据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均匀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身分,合理造定价值。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明码标价,平正买卖,不得以架空竞争敌手为主张,以低于成本的价值、贿赂承租人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 交通、游览部门该当疏导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和承租人成立互信互认的用度结算方式。激励路路游览客运行业协会和有关游览行业协会协商成立路路游览客运运费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在营运车辆表部的适当地位喷涂游览客运标识和经营者名称或者其标识,在车厢内显著地位公示经营者和驾驶员信息、监督投诉电话。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为搭客提供优良的乘车环境,保障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维持车辆整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侵害搭客人身、财富安全的违法行为。 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实时更换其他车辆,并不得加收任何用度。 第二十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与承租人签定客运合同,明确肇始地、主张地和线路等运行打算、服务尺度、双方权势使命等内容。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该当依照客运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搭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调换运行打算和营运车辆。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约定线路运输增长运输用度的,承租人有权回绝支付增长的运输用度。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该当退还多收的用度;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用度。 观光社和搭客经协商依法调换运行打算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该当依照调换后的运行打算提供运输服务,所增长的用度由观光社和搭客承担?驮撕贤褂性级ǖ闹。 激励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趾壤妗⒚褡遄鹧稀⑷烁褡鹧霞拔シ瓷缁峁; 。ǘ)不尊沉搭客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ㄈ┥米源钤匚薰氐娜嗽; 。ㄋ模┯盏蓟蛘咂膛糯羁筒斡牖啤⒍摹⒍镜然疃; 。ㄎ澹┑竽选⑴勾颉⒙骂搭客或者向导; 。┖⑿财却羁拖; 。ㄆ撸┫虼羁退饕追,收取游览景区、饭店、购物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者赐与的财物; 。ò耍┧痉ā⒙衫蝗莸钠渌形。 第二十二条 观光社和向导该当推广游览客运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调换运行打算;擅自调换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搭客有权回绝,并能够向有关部门和向导地点的观光社举报。 承租人、向导和搭客不得向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危及行车安全、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路德和行业划定的不合理要求。 承租人和向导该当合理铺排驾驶员的休息功夫,不容驾驶员陆续驾驶超过国度划定的功夫。 第二十三条 向导和搭客乘坐路路游览客运车辆该当遵守乘车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兹家妆任O瘴锲; 。ǘ)擅自操作或者粉碎车辆及有关设施、设备; 。ㄈ┐蚪俪盗痉较蚺痰茸倘偶菔辉关9ぷ饔跋煨谐蛋踩; 。ㄋ模┡勾蚣菔辉钡惹趾菔辉比松戆踩; 。ㄎ澹┢渌缦章仿酚卫揽驮税踩男形。 向导和搭客有前款划定行为的,任何人有权劝阻和造止。造成危及行车安全垂危情况的,驾驶员该当停车处置,不得持续危险驾驶车辆;驾驶员、向导和搭客能够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必要的节造措施,并实时向公安机关蹬仔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为其客运车辆装置切合国度划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切合国度划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沉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驾驶员和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信息,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快、疲驾临驶等行为。 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该当保留不少于六个月,视频监控装置数据该当保留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守护治理,确保正常运行。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拆卸、粉碎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得恶意报答滋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该当在客运车辆的显著地位张贴车辆视频监控标识,提醒搭客已经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第二十六条 在游览客运顶峰期或者游览客运运力不实时,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能够一时挪用切合以下前提的营运客运车辆和社会非营运客运车辆应急运输: 。ㄒ唬┏盗炯际醯燃恫坏陀诙级; 。ǘ)已采办承运人责任险。 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成立统一的应急挪用车辆信息库并布告一时挪用应急运输车辆有关事项,占有切合前款划定前提车辆的单元能够向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切合前提的,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将其纳入应急挪用车辆信息库,由承租人自行选择租用。被租用的车辆凭省路路运输治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驾驶员有本划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情景之一的,从事应急运输服务的单元不得聘用其驾驶应急挪用车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该当会同游览、应急治理部门造订路路游览客运服务质量尺度。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和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成立和美满路路游览客运车辆的互联网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加强对路路游览客运车辆运行状态、通畅信息和服务质量信息的采集,尝试动态监管,提供便捷的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和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成立健全监督查抄造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放哨、沉点查抄相结合的方式,对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出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查抄,定期进行查核,并将查核了局向社会颁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主管部门该当加强路路游览客运信誉治理,成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纳入信誉信息平台,依法定期向社会颁布,并遵循有关划定对严沉失信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执行结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发展鼎新部门该当加强对路路游览客运价值的监测分析,每月定期颁布有关价值信息,疏导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合理定价。 县级以上人民敌灾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该当依法对路路游览客运价值活动进行监督查抄,查处价值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交通、游览、公安、市场监督治理、应急治理等部门以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该当颁布投诉电话、网站等,实时受理游览客运投诉,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投诉处置决定并奉告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交通、游览、公安、发展鼎新、市场监督治理、应急治理等部门该当尝试路路游览客运资源共享,成立信息互通机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未获得路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或者超过领域经营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路路运输条例》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划定,承租人向未获得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租用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沉的,责令破产整顿或者依法撤除有关经营许可证;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具备本划定第六条划定前提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期限整改,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在整脱期间不得从事路路游览客运经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除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游览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期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除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期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除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ㄒ唬┰市砉铱烤蛘咦; 。ǘ)让渡、变相让渡或者出租、出借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 。ㄈ┪炊钥驮顺盗竞图菔辉背⑹酝骋恢卫砗偷鞫鹊。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驾驶员未经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下提供路路游览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期限更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充公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或者应急治理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出产条例》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违反治安治理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划定第十八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敌灾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等司法律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向导和搭客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三条划定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路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等司法律规进行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更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拒不更正的,由县级以上路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运并期限整改: 。ㄒ唬┪醋爸没蛘呱米圆鹦冻盗疚佬嵌ㄎ蛔爸煤褪悠导嗫刈爸玫; 。ǘ)未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接入切合国度划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沉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 。ㄈ┓鬯槲佬嵌ㄎ蛔爸煤褪悠导嗫刈爸没蛘叨褚獗ù鹱倘拧⑵帘挝佬嵌ㄎ蛔爸眯藕诺; 。ㄋ模┪痹臁⒋鄹幕蛘呱境佬嵌ㄎ蛔爸煤褪悠导嗫刈爸檬莸; 。ㄎ澹┦褂梦佬嵌ㄎ蛔爸煤褪悠导嗫刈爸貌荒苷T诵械目驮顺盗敬邮侣仿酚卫揽驮司疃。 第四十四条 被撤除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路路游览客运经营者,二年内不得申请路路游览客运经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交通主管部门、路路运输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蛔裱净ǖ那疤帷⒎ㄊ胶推谙拗葱行姓许可的; 。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路路游览客运经营的; 。ㄈ┓⑾治シㄐ形皇凳辈榇Φ; 。ㄋ模┪窗椿ㄆ谙薮χ猛端叩; 。ㄎ澹┪シń亓粼耸涑盗尽⒙仿吩耸渚砜芍ぁ⒊盗居酥さ; 。┧魅 ⑹帐芩瞬莆,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ㄆ撸┢渌挠萌ū⑼婧鲋笆亍⑨咚轿璞椎男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本划定未设定处罚,有关司法、律例已有处罚划定的,遵循其划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表区域的路路游览客运治理工作,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划定的具体利用问题,由省人民当局掌管诠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划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